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级宿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新建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级别: 市级

发布日期:2021-11-15

截至日期: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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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各县(区)科技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相关单位:

进一步集聚高端研发资源,更好地实现科技和产业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现就开展2021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新建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20211115日—20211130日。

二、备案条件

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相关条件:

1、在我市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我市的企业。

2、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可由高校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以及其他投资主体等两方及以上联合出资设立的企业,原则上各投资方应以货币形式出资为主,确需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将所有权转移至新型研发机构。其中,社会资本投入不少于60%

3、拥有一支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领衔的研发队伍,有较好的创新资源支撑,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

4、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不少于30万元,或孵化1家以上科技型企业。

5、新型研发机构已获县(区)、市各功能区认定或备案。

三、相关要求

1、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新建备案工作采取属地化管理,各县(区)以及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

2、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开展新建认定工作时,应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评价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备案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

3、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请于1130日前将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新建备案名单(正式行文,一式两份)连同《宿迁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基本情况表》上报市科技局科研机构与成果处。

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科成处:李    韦庆峰  8435 8577

宿迁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基本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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